保護性侵被害人 婦團籲保護令入法
【陳沿佐 鍾淑惠 台北】
今天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,實施屆滿18年的日子,但台灣重大性侵害案件,仍是層出不窮,甚至有的被害者,還是不斷遭受騷擾,或是相關影片遭公布,婦女團體就呼籲政府,必須推動修法,將保護令制度明確入法,希望各界正視性侵被害人,事後所遭遇到的多重傷害。
喧騰一時的李宗瑞性侵案,被害人數高達30幾位,引發社會譁然,甚至相關影片還被PO上網,造成被害者二次傷害,現代婦女基金會,蒐集103年度,530件性侵害相關新聞發現,近7成的加害者,仍持續騷擾被害者或家屬,1成5的被害人仍與加害者同住,甚至遭受性別歧視,近1成的被害者個資遭公布,種種艱難的處境,都不斷加深被害者心中的創傷。
台灣防暴聯盟祕書長 廖書雯:「對婦女的暴力,它基本上就是,對於性別的歧視,這是基於性別的歧視,那第二個國家有義務,國家的義務在於,它有預防、保護、調查懲罰以及提供補償,我們可能必須去制止這樣子的歧視,所繼續氾濫出來的暴力。」
即便部分性侵被害者願意挺身而出,指控惡狼罪行,但律師發現,法庭上及社會輿論,仍時常出現性別歧視的言論,加害者的辯護律師,以被害者服裝清涼、愛跑夜店、行為不檢點為由,試圖替加害人脫罪,都造成性侵被害者的復元之路,難上加難。
律師 賴芳玉:「譬如說妳的衣服穿這樣子,這麼光鮮亮麗,其實那一天性侵害的時候,你所指被害者性侵害的時候,其實並不是妳就是要來勾引被告,這也讓我警覺到,讓我們大家都警覺到一件事,原來被害者在法庭上,是會這樣子被對待的。」
婦女團體建議,政府應該要推動,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,將保護令制度明確入法,並要明確限制,司法人員使用,具性別歧視的詰問,還必須要求媒體,在報導相關新聞時自律,讓被害者免於遭受多次傷害。 (2015-01-2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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