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VR帶來的爭議與挑戰

研發部 彭玉賢

前幾期的公視之友中,曾經介紹數位電視對於未來觀眾收視電視行為,將有重大的改變,其中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個人影音紀錄器(Personal video recorder,簡稱PVR)或稱為數位影音紀錄器(Digital video recorder,簡稱DVR)的誕生。

DVR將改變黃金時段的定義,讓閱聽人在任何時間收看自己想看的節目,並且可以略過廣告。從閱聽人的角度來看,這項發明可帶來生活上的便利,使看電視的行為由被動轉為主動,但對於廣告商或內容提供者(content provider,例如電視台、電影片商)來說,卻會對現有經營模式產生重大衝擊。目前DVR的普及率已經超過1百萬戶,這種威脅正漸漸擴大。

DVR侵害著作權?

為了與DVR第一大廠商TiVO競爭,排名第二的SonicBlue,於2002年推出新款機種,具有多項便利的新功能,例如不須用快轉方式,按個按鈕就可以直接跳過廣告,以及可以透過網路互相交換節目檔案等等。這些新功能觸怒了媒體公司,部分媒體公司在洛杉磯聯邦法庭提出訴訟,控告SonicBlue公司教唆閱聽人侵害著作權。因為DVR可讓閱聽人製作屬於自己的影音資料庫,儲存節目或影片,可以一次又一次重複觀看,並且進行節目檔案交換,這樣將嚴重影響媒體公司的生計。

這起訴訟不僅是SonicBlue一家產品的問題,它代表著DVR產品的概念受到質疑。這種因為科技進步而導致著作權面臨威脅的例子並非第一次發生,80年代的錄放影機、近期的mp3也發生過類似的爭議。

DVR所引起的訴訟案不僅是著作權問題,背後還牽扯龐大的廣告商業利益。根據CNW Marketing Research公司的調查,71%的DVR用戶會直接略過廣告,如果閱聽人都用DVR略過廣告,電視台或媒體公司的廣告收入勢必大受影響。

主動閱聽人無法主動?

分析師認為,未來DVR會內建成為有線電視機上盒(set-top box,簡稱STB)的標準配備,普及率將會更快速擴張。但是受到著作權訴訟的影響,加上部分DVR製造商的投資人就是內容提供者,為了廣告收益與影視產品後續的商業利益,製造商傾向將DVR的功能簡化,例如限制檔案不可複製、不能透過網路傳遞、無法略過廣告、強迫觀眾必須收看某些特定廣告,甚至某些節目無法被錄影。

DVR的誕生,原本代表著閱聽人地位的轉變,由「被動」轉為「主動」的閱聽人,但是在商業利益的考量下,DVR的功能被限制,許多便利的功能觀眾將無緣享用,這是非常可惜的,同時也違反了DVR這項技術的原始想法--讓觀眾在任何時間,看想看的節目。
DVR訴訟案的判決結果,將會直接影響DVR未來運用層面的深度與廣度,其發展結果,值得各界持續觀察。

參考資料:
1、Brad Stone (2003): The War For Your TV. Newsweek, http://www.msnbc.com/news/845456.asp
2、David D. Kirkpatrick (2003): AOL Is Planning a Fast-Forward Answer to TiVo. New York Times, http://www.nytimes.com/2003/03/10/technology/10AOL.html
3、SonicBlue website: http://www.sonicblue.com
4、TiVo website: http://www.tivo.com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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