德國政府輔助業者使用DVB-T一案被控違法
策發部編譯 2005/11/10

歐洲執委會判定,有關德國政府出資四百萬歐元補助柏林不萊梅的民營業者使用DVB-T網路系統一案,已違反歐洲共同體條約會員國輔助條例(EC Treaty state aid rules)之規定。

執委會認為補助計畫並未通知歐盟,因此需要收回已支付業者的經費(目前支付的經費已過半)。

德國柏林不萊梅媒體處(The Media Authority of Berlin-Brandenburg, MABB)補助商營媒體目的在節省數位無線電視平台的傳輸支出。使用DVB-T系統網路的業者則需使用與傳輸公司T-System簽訂至少五年的合約。

根據歐盟執委會的決議,德國資助業者使用特定系統以完成數位無線電視平台之舉,則違反科技中立之原則。但MABB表示,數位電視的全面普及在無政府補助的前題下根本無法落實,執委不能懲罰德國在數位無線電視普及的成功。

歐洲執委會則提供歐洲共同體條約中,有關會員國政府提供業者補助的相關規定:首先在電視數位化的議題上,執委會規定在沒有市場競爭的前題下,可允許會員國暫緩電視數位化之時程。此外,政府介入的前題在於藉由法規、財政協助消費者,或藉由宣傳與補助克服市場失靈及確保社會或地方的存續(有關歐盟認定之合法的更共補助事項請參閱註釋1)。

註釋1
為歐盟認定之合法的公共補助事項:
1. 政府補助建置傳輸網路之地區,需被認定為電視普及度不足者。
2. 政府得補助公共廣電媒體訊號傳輸費用之支出,以確保訊號可處達所有民眾。
3. 在科技中立的前題下,政府得補助民眾購買數位頭端轉換器(如機上盒),並鼓勵補助採開放系統的互動軟硬體系統。
4. 政府補助業者僅限類比訊號時期執照未到期者,受補助者需承諾未來需有傳輸數位訊號之能力。

參考資料:

http://europa.eu.int/rapid/pressReleasesAction.do?reference=IP/05/1394&format=HTML&aged=0&language=EN&guiLanguage=en
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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