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視存在的意義
公視絕非第四或第五家無線電視台,而是中華民國第一家為公眾設立、屬於公眾的公共電視媒體,這是公視存在的意義所在。
民主社會的向上發展,有賴健全的媒體制度加以培植。先進民主國家無不以「積極自由」的概念,使用公共經費(國家捐贈或全民徵稅)來創造、保障言論與文化多元自主的機制,具體的表徵就是建立公共廣播電視之服務(public broadcasting service)。

唯有不依循商業市場運作邏輯,不迎合收視率,不依賴廣告收入,大眾傳播媒體才能完整地表達社會多元的聲音。
在制衡機制的監督下,民主先進國家的公共電視,無疑地是該國文化涵養的最佳指標,因為他們可以充分自主地形成公共需求的呼聲,而非盲目地追尋浮動欲求的洪流。

我國的公共電視,在經濟進步與民主提昇的國家發展中,絕對可以扮演反映社會多元的心聲,型塑公共的價值。只要國家以穩定的經費捐助,配合國會的監督,再加上公共電視專業人才的節目研發與製播實力,必然可以代表國家在經濟自由化、政治民主化過程中進步的指標。

現今公共電視的發展,遭逢最大的困境,在於國家捐助經費的逐年遞減,及民間捐助風氣的不盛,連帶影響未來數位電視服務之開播。

希望政府能正視台灣大眾傳播制度下公眾服務不足的問題,給予公共電視永續發展的基石,並在科技躍升與自由競爭體質之下,協助開創數位電視公共服務的新氣象。

商業電視台無法完全滿足觀眾所需

「公共電視法」總則開宗明義指出,制訂本法之緣由在於:健全公共電視發展,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。
近一年以來,商業電視台節目品質產生了種種弊病,造成觀眾不滿,諸如:想盡辦法整人的綜藝節目、煽色腥報導為頭條的晚間新聞、登上暴力色情排行榜的社會案件等節目,這些問題突顯出社會亟需要商業電視節目之外的收視選擇!

環顧現今電視的生態,公共電視所製播的節目,以服務公眾、建立教育文化品牌為願景,應該是一個最值得開發的選擇,政府當局應以保障多元文化、維護表達權利、提高文化水準、促進民主發展之精神,提撥經費來積極振興公共電視的未來。

公視為社會整體價值之表徵

公共電視台自1998年依法成立以來,即致力設計迥異於商業電視追高收視率與利潤的經營模式,發展多元的節目政策,以健全台灣電視環境,照顧商業電視台所忽略的影視需求。公視存在之價值,是無法以商業電視體制取代,而且其公共利益是屬於社會全體大眾的。

即或現今電視生態已達到頻道多元的境界,但在無線電波仍屬稀有資源的前提下,確有必要保留至少一個頻道為非營利經營,自由表達社會多元之意見。

現行公共電視法第二條,有關政府編列預算捐贈公視的規定,似乎未能體察在商業電視生態主導中,公共電視存在之獨有價值與經營模式,給予永續經營之根基,懇切建議刪除政府捐贈金額逐年遞減之規定,以強化公共電視不可取代之社會價值,而非市場價值。 另外,為儘早規劃未來數位電視時代,公共服務精神之發揚,因此建議一併修改公視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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