嬰幼兒腦死 衛署將訂判定準則
為了增加嬰幼兒器官捐贈來源,衛生署日前修訂腦死判定準則,只要是足月生產的新生兒,到3歲以下的幼童,若不幸深度昏迷、腦部結構損壞,就可以判定腦死,將身體器官捐出去,而這項新的規定,最快下個月公告。
1歲2個月大的女童臻臻,因為疑似罹患「侷限性心肌病變」,必須緊急換心才能活命,不過成人心臟太大無法移植,國內兒童器捐人數又相當少,等了近3個月還是不幸病逝,為了增加幼兒器捐機會,衛生署日前修訂腦死判定標準。
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 王宗曦:「滿37週孕期,到未滿3歲的腦死判定,有一個規則出來了。」
衛生署表示,未來只要懷孕滿37週,足月生產的新生兒,都可由小兒專科醫師執行腦死判定,和原規定一樣,必須要經過2次腦死判定,例如1歲以下的嬰兒,2次判定要間隔24小時,1歲到3歲的幼兒,要間隔12小時,3歲以上的幼兒,則是要間隔4小時。
北醫副院長 翁仁崇:「小朋友在這種腦部缺氧的,這種可逆性,他是不太可以預測的,所以對腦死的判斷,有相對的困難。」
醫師表示,嬰幼兒腦死判定,包括瞳孔是否放大,觀察是否有咳痰反應等等,現在國內修法完成,將可為等待器官移植的嬰幼兒帶來一線生機,而這項新的規定,衛生署最快下個月就會公告。 (2012-07-1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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