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侵犯戴電子鐐銬 未來期限可延長
法務部擬推修法,要針對交付保護管束的性侵犯,未來在配戴電子手銬,腳鐐等科技監控設備時,不再受限於3個月為一期的監控規定,而是改為在保護管束期滿為止,才能取消監控,不過每3個月還是要評估一次,如果符合條件才能停止執行。
性侵犯假釋出獄,配戴電子腳鐐、手銬監控,預防未來可能再犯,而現在法務部推動修法,要將監控期間3個月為一期,必要時延長的規定,改為從檢察官許可之日開始算,直到保護管束期滿為止。
法務部次長 陳明堂:「配合性侵害防治法的修法,認為說每3個月,去修改(申請)一次的話,手續上非常繁雜,(現在要)把它規定為說,性侵害假釋,必須一定要施以電子監控,但是每3個月向檢察官報告檢討一次,是不是需要拿掉,這樣避免侵害人權。」
這次修正,若無重大疑義,預計最快這個月中旬就能上路,但司改會尤伯祥律師則認為,性侵犯也有很多種類,如果連兩小無猜型,約會型犯罪,都要加強監控的話,違反比例原則,其實不用修法。
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 尤伯祥:「我認為它現在就是執行面出了問題,它沒有足夠的人力,跟足夠的資源,去投入判斷出,哪一個人需要長期監控,哪一個人不需要,乾脆就說,那不管個案情況怎麼樣,就通通都長期監控,(舉例)那種兩小無猜型的,還有的是那種,約會強暴型的那種,像這種其實都不是那種,有習慣性的性侵犯,這種行為人,你就不需要用防行動電子腳鐐去監控他。」
尤伯祥認為法務部應該投入資源,來區分性侵犯哪一種類型的,再予以監控,另外還可以從藥物,心理輔導等方面著手加強,才能建構較為完整的矯正政策,兼顧人權也降低再犯率。 (2016-04-0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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