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的公共電視─面對國家

後山選戰 前線交火
日 期: 2003-08-02
時 間:每週六晚間八點至九點 製作人:黃明明
主持人:謝金河



謝金河:各位觀眾大家晚安,我是謝金河,歡迎收看公共電視為您製播的「面對國家」,眾所矚目的花蓮縣長的選舉,在剛剛已經開票結束了,我想面對這場地方選舉,它幾乎可以視為下一次總統大選的前哨戰,藍綠雙方兩大陣營,黨主席都動員在地方固票,這場選戰所牽扯出來的一個問題,我們看到在賄選,內政部是祭出非常大的一個動作,他用路檢的方式來查賄,這個查賄的動作也引起有關單位,大家共同討論,一方面對原住民,我們有很多的路檢的措施,這個行為也引起花蓮檢察官楊大智先生,他出面認為這是違憲,行政院也是有很多的說法,我想在這個縣長選舉過後,我們要來探討,在這整個查賄過程當中,整個所引起的爭議,往後的事件,我們到底怎麼來面對,今天這場座談會,我們也邀請到法務部的檢察司蔡司長,來跟大家來對談,我想蔡司長是政大法律系畢業,政大法研所的碩士班,1984年之後,她擔任檢察官,歷任高雄地檢署的檢察官,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,高等法院的地檢署檢察官,司法官訓練所的導師,司法官訓練所檢查實務課程的講座,一直到法務部的檢察司司長,她的經歷非常完整,也被視為在法界,未來非常有潛力的女性的領導人,我想我們今天要來看看,整個查賄風暴所引起來的一個,眾多大家關切的一個問題,先問候司長,司長好。
   
   蔡碧玉:主持人好,各位觀眾大家好。
   
   謝金河:我想第一個問題要請教司長的是,檢察單位針對這次花蓮,展開全方位的一個防賄工作,動員的規模是前所未見,這是在何種考量的理由之下,祭出這麼大的一個動作?
   
   蔡碧玉:我想檢警調縣合力來投入查賄的工作,這個不是這次選舉才有的,這個是就是說,歷年來法務部的一向...就是說既定的,而且是重要的政策,只不過是從陳部長到任以來,特別強調,要把警察人力投入查賄的工作,在過去,警察的部分,他在這個查察賄選的部分,他是只分擔暴力介入選舉,黑道介入選舉,對於金錢介入選舉的部分,傳統的分工,都是由檢調來擔綱的,在過去這麼多年的,查賄經驗裡面,我們其實知道,檢調的人力是非常有限的,事實上,我們在地方上的賄選,其實以我們的警力來講,他們才是真正在地方上清楚哪裡有賄選的,也知道賄選的網絡在哪裡,所以陳部長,因為他過去是民意代表出身,非常瞭解整個選舉的結構跟過程,所以他就認為說,如果警力不能全力投入的話,我們查察賄選其實是事倍功半的,所以在民國90年,那次的立法委員選舉,緊接下來就是說,縣市長的選舉的部分,我們就開始嘗試把警力放進來,行政院在這個部分,政策上予以全力支持,所以在那次開始操練以後,我們發現得到非常好的效果,就是說整個基層的情治蒐報,就是說比過去多了非常的多,然後我們也提供了非常高額的檢舉賄選的獎金,然後也推出了很多的電視的反賄選的廣告,都收到很大的效果,這次花蓮的選舉,它並不是特例,只不過因為它是因為補選,只有這個地方在進行選舉,那麼我相信,警政單位,他比較有充足的警力可以集中,把他調用到這個地方來,過去的幾個大型的選舉,因為全國都在選,警力必須平均分配到各地,這次是因為只有一個地區,所以就比較有充足的警力可以這樣子做,我相信如果說未來再有選舉的時候,只要有可能,就是說這樣的一個查賄的模式,是會再持續的,不會是只有這次選舉這樣子做。
   
   謝金河:我想大家也很關切就是說,這樣一個查賄的動作,是非常大的大動作,花蓮本地人都在講,他說這是百年來從來沒有看過的一個大的陣仗,現在大家關切的就是說,未來的選舉如果說按照司長這樣講,每一次都要動員這麼龐大,這個整個警力的負擔,或是在檢察單位的負擔,任務是很重的,但是我們看到在,陳部長好像有講,他說在這種場面比較大,像雲林縣長選舉的時候,當時曾經動用到維安部隊,所以他說這次看起來,沒有超過雲林縣長選舉當時的標準,未來的發展就是說,將來很多地方,大概都有類似這種,花蓮縣長的補選的一個情況,大家要比較關切是,我們是不是每一次都要用這麼大的場面,去看一個地方的選舉,因為很多花蓮人在講說,楊大智檢察官也講,他說花蓮人的事,花蓮人自己處理就可以了,這個就是說,剛才司長也提到,我們把很多機動的警力,調到一個地方去的時候,在查察賄選上,他本來對地方上,他不是那麼熟悉,所以一旦那麼多警察,像這次在山地鄉,在那個地方查、站崗啊,在臨檢的時候,很多人會感覺到非常不能夠適應,這種執法的過程當中,所引起的一個調適問題,這點檢調單位有沒有考慮過要做怎麼樣的調整?
   
   蔡碧玉:我在想就是警政單位,在部署這些警力的時候,他們是充分瞭解這種狀況的,當地的警察,他當然有瞭解當地民情風俗,還有他的網絡狀況的這種優勢,同樣的,當然也相對的,有可能會被懷疑說,是不是因為地方的牽絆,也比較有顧忌,不敢放手去查,那這個就是說在地的警察跟非在地的警察,都各有不同的優點,那麼就是說,外地的警察進駐協助的時候,警政單位應該怎樣,就是分工跟編組,把適當的人去分派去做適當的事情,讓他們能夠發揮到最大的效益,我想這個是有必要去做事先詳盡的規劃,我相信警政單位,應該會考慮到這件事情。
   
   謝金河:我想在整個這次花蓮縣長選舉當中,最受大家矚目的是內政部,余部長這次祭出來一個全天候的路檢查賄的動作,這個路檢,按照楊大智檢察官的說法是,已經違憲,違憲裡面他講這個,現在法務部的解釋是認為說,易生危害,或是客觀倫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事,可以臨檢,所以在大法官會議的535條當中,他經過非常嚴密的討論之後,它產生了一個對大法官的釋憲的一個解釋令,這個解釋令,我想很多人不是那麼瞭解,這個情況,是不是請司長來針對這個問題,來給大家做一個說明?
   
   蔡碧玉:好的,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,的確是針對警察勤務條例,規定有關於臨檢的部分內容提出質疑,這套解釋基本上,它是認為說警察的臨檢,必須要有一定的法定程序,簡單的講,就是說他不可以...就是說不分對象、不分場合,然後就是說,沒有去考慮到手段的比例原則,就漫無目標的去做這樣的臨檢,這樣不可以。在警察勤務條例裡面,對這個部分沒有做完整的規範,所以司法院大法官這號解釋,就要求說,這個部分一定要去修正,以符合釋憲的意旨,事實上在今年的6月25號,總統已經公佈了,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,這個法其實也是為了因應這號解釋,要符合這號解釋的意旨來修正的,他已經公佈了,在12月1號的時候會正式實施,所以事實上,這次大家提出來的535號的解釋,其實是已經有一個法律可以依循,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說法,他們說雖然這個法要到12月1號才實施,但他們已經要求所屬員警,要按照新法的規定來執行,來執法,他們也說呢,他們這次在花蓮所部署的這些,路檢的這個值勤的勤務,並不是散彈打鳥式的,這種不分對象啊、然後不分路段、沒有目的的,漫無目的的臨檢,他們是有。
   
   謝金河:內政部的解釋,他說在合理範圍內,以重點式不定期方式,有特別去界定,民眾聽起來,好像在文字的界定上,大家會有點模糊,就是什麼叫做不定期方式、重點式,跟這個535條有什麼差別。
   
   蔡碧玉:根據新通過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,你可以做攔查跟盤檢,必須要符合幾個條件,它有列舉一些條件,中間比較...就是說大家比較能理解就是說,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,或有犯罪之虞者,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的犯罪,或即將發生的犯罪知情的,還有呢,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,他人生命身體的具體危害,有查證其身份的必要的,那麼另外,譬如說在路上要設管制站,就是行徑指定的公共場所路段,以及管制站者,那什麼是指定的,公共場所路段以及管制站呢,那這個部分,這個法律也有規定說,是以防止犯罪,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,或社會秩序事件,而有必要者為限,這個指定應該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,所以它是有法源的,只要按照這個法律的規定來做呢,執行臨檢應該是合法,而且沒有違憲的問題了。
   
   謝金河:好的,內政部長余部長講,查賄有錯嗎?但是一般來講,查賄的正當性,是否凌駕在法律的規範之上,大家有不同的看法,這個部分來講就是說,剛才我們提到,站在法律的解釋上,他用重點式不定期方式來查賄,但是在執行上,很多民眾很可能他會覺得非常不適應,比方說如果把警力,完全放在原住民山地鄉的話,很多的原住民講說你是不是看不起我,是完全衝著我來,那麼在心理上的感受,很可能對這次的投票行為,產生很大的一個變化,這個部分來講就是說,所謂在查賄的標準,我想內政部對查賄的正當性,是否能凌駕在法律的規範之上,司長對這個觀點有什麼看法?
   
   蔡碧玉:法律的規範大家都是認同的,那麼就是說,主管機關也會這樣要求所屬,我們比較關切的當然就是說,在執行的時候是不是會有落差,那尤其是...就是說落差的部分,可能比較容易發生的,是比例原則的部分,就是說到底手段跟目的,是不是能夠符合正當,還有就是說...合比例的原則,至於說這個警政單位,它是基於什麼樣的分析跟判斷,它會選定某一個特定路段,或一個特定定點,去做這個臨檢或盤查,這個部分,當然他們自己內部必須要經過一個審慎的評估,它是不是因為經過情資的搜報,然後經過予以分析,然後知道說在某一個定點,的確有某一些情資顯示說,這裡是會有賄選的人進出的,是有可能會有人在這個地方進行這個賄選的活動的,如果他們經過這些分析跟判斷,而去指定了某一個地點,我相信這個地方就沒有違憲或違法的問題。
   
   謝金河:現在這次在野黨也有一個批評,它是認為說政治,政治的力量是用司法為政黨服務,這次很多人是覺得好像把這個問題弄得比較複雜,司長對這個問題來講,就是這次包括楊大智檢察官站出來了,這個所引發的爭議,在政黨的競爭對立,這麼激烈的情況之下,在整個執法的過程當中,我們怎麼樣能夠謹守它的中立的立場。
   
   蔡碧玉:嚴守執法的中立,這個是法務部一再要求,我們所屬的檢調機關一定要遵守的,不分黨派,不論身份,只要有證據,你就一定要查辦,事實上就是說檢察機關,我們也認為一直是嚴守這個立場,就是說當然在選舉的過程當中,因為競爭激烈的關係,執法人員的一舉一動,有時候很容易被外界做政治解讀,所以我們會要求所屬的檢調機關,避免被外界做政治解讀,他們的所有的就是說,執法的動作,還有包括新聞的處理,對外的發言,都希望能夠做到謹慎,然後呢,避免引起不當的,外界不當的聯想,那這個部分,尤其是偵察不公開的部分,是我們特別強調的,因為根據我們過去的經驗,幾乎每一次在選舉進行中,或選完,檢察機關總是會遭到來自各黨各派的批判,沒有一次例外,大家都會選擇說,你揭露這個消息,或是發佈這個新聞,是對我這個黨、對我這個派不利的,我的選舉是因為你的動作的關係,導致於失利等等,幾乎每次都會有這樣的指責,所以其實我們對這個事情,向來是非常的小心,也再三的要求。
   
   謝金河:我想剛才司長提到了一個偵察不公開,但是在選戰前三天,這個好像有一則,在中國時報一版頭條,講謝深山、游盈隆的樁腳涉嫌賄選,這樣的一個新聞的發展,顯然跟大家原來的反應,對司法單位的一個要求,好像有很大的出入,那麼這一點,我們等一下再請司長,來進一步對這個問題來說明,我想什麼叫做賄選、賄選的定義到底在哪裡,我們下個單元繼續來討論。
   
   (第二段)
   
   謝金河:歡迎回到現場,我想在選戰當中,我們經常在講所謂賄選,但是什麼叫做賄選呢,這個界定到底怎麼界定,我想在這次花蓮縣長選舉過程當中,我們法務部長陳定南先生,他說一開始,曾經為了原住民殺豬這個動作,是不是叫賄選,引起大家非常熱烈的一個討論,賄選在選戰中存在台灣社會,已經將近半個世紀之久,每一次的選舉都跟賄選有關,而賄選也經常會造成選戰當中,一個決戰勝負非常重要的一個關鍵,我們要先請教司長是,什麼叫做賄選?一般老百姓怎麼來界定賄選?因為這個好像界定的問題、認定的問題,大家看法並不是很一致,從法界的角度來看,賄選成立的一個標準,它的界定基礎在哪裡?
   
   蔡碧玉:賄選的法律上的構成要件,很簡單,有三個行為,一個是要求,對於這個有投票權的人來講,他可能構成的犯罪是,要求、期約、收受賄賂,如果我是一個有投票權的人,我對於這個...就是像我這個,就是說候選人,或者說替候選人行賄的,這一方的人,我向他提出要求就是說,你要給我錢,我才願意投這個票,只要這個意思表達出去,其實它的要求的行為就成立了,並不需要盡到就是說,一定要交付金錢,或者是財物,那第二種情況是期約,期約當然就是說,雙方對於,如果給付一定的代價,那麼你就願意投下這一票給某特定人,那這個雙方對這件事情,已經意思表示有合致,這個就構成期約,這樣就會成立犯罪,也不一定要等到交錢才成立犯罪,那麼當然很多的時候,他會進到第三個階段,就是說對於有投票權的人來講,收受賄賂,對於這個想要行賄的人來講,他就是交付這個行為,收受或交付,這個階段也會成立犯罪,這三個階段是切開的,並不是說一定要進到最後一個階段,才會成立犯罪,事實上就是說,這麼長久以來,我們的查賄經驗,其實最困難的問題,都是在於說,你非常難查到一個交付、或者是收受賄賂的現行犯當場查到機率很小,那麼即使你查到了,就是說在交付的那個財物當中,多數的人會辯解說,我不是,這個不是賄賂,這個是其他的目的,這個茶葉是什麼原因,是我的朋友送的,這個只是一個宣傳品,這談不上賄選,我送他一件運動衣,這只是一個什麼紀念品,過去很多我們查到什麼彩色鍋,看起來價值也不是很高,很多人也會辯解說,我也不會因為收他這個鍋子,我就去改變我的投票行為,那甚至有一段時間,甚至有一些人,會去教選民說,你拿歸拿、投歸投,你收照收,但是你投票不要投給他就好了,這樣不犯罪,其實這個是錯誤的一個宣導,所以就是說其實最困難的地方,是在於說這個對價你怎麼認定啦,那在城市跟鄉村又不一樣,你在鄉村也許你送一瓶米酒,這個人他就願意投這一票了,那麼你在都市,你可能給他一千塊,他都不願意改變他的投票行為,所以這個部分才是實務上最大的困擾,因此才會引發非常非常多的個案,人民的意見跟檢察官的意見,跟法官的意見,中間都有歧異,都有不同,那因此就是說,在一年多以前,就是在上一次選舉的時候,為什麼就是說,我們的最高檢察署,會邀集各個檢察署的檢察長來討論,尤其是針對文宣品的部分,因為我們發現很多人已經假借這個文宣的名義,去實質的賄選,雖然這個價值看起來並不高,但是它界線是模糊的,包括有一些餐會等等變相的活動,都是走在邊緣,你抓也不是不抓也不是,於是乎大家就去討論,就是說假定只是單純,基於推銷候選人本身,讓選民認識的這種單純的文宣,那麼在多少價格以內,是可被一般人接受的,大家會認為說這是文宣,這絕對不會被認為是賄選的東西,因此大家在市面上去瞭解一般的文宣品可能的價格,還有就是說他的汰樣,才會訂出一個30元的查賄的標準,但是這個標準後來,被很多人去錯誤解讀成說,必須要行賄的價值超過30元,他才會構成賄選,如果低於20元的就不構成賄選,這是一個錯誤的解讀,30元這個純粹是因為,當時我們對於文宣,我們覺得說有一些空間,你如果超過30元的文宣,基本上,我們的檢察官就會去進行瞭解,說你這個是不是單純的文宣,並不表示超過30元的文宣,當然是賄選,那相反的呢,假定你不是文宣,而明確的這是一個,就是說賄選的代價,即使低於30元,他當然也是一個賄選,那我們常常舉的例子,就是當時米酒還沒有漲價的時候,它一瓶的價格其實不超過30塊的,它也有可能被用來作為賄選的標的,它當然是賄選,所以後來基本上最高法院,它有做出一個判決,大家都覺得說那個判決,是推翻了法務部的30元的標準,我們覺得這是完全是...就是沒有抵觸我們的原則,法務部從頭到尾的看法,也是認為說,你當然要看行賄者本身的意思,如果他是基於行賄的意思,不管他所交付的財物價格是多少,他都構成賄選,所以這一陣子討論很多的這個殺豬,其實是同樣的一個原理,並不是說殺豬行為等於賄選,這個是過度簡單化的一個說法,而是如果你假借殺豬的行為,來達成賄選的目的,以這個殺豬,這種民俗的行為作為一種掩飾,但是實際上你的目的是在賄選的時候,它當然是一個賄選行為,但是假定你這個殺豬行為,是完全跟這個選舉無關的,你平常的慶典,你一般的喜慶,那基於民俗為什麼不可以,所以昨天,這幾天陳部長有特別為這個事情,做出一些澄清,這個賄選的概念,可能不能這麼簡單化。
   
   謝金河:我想台灣的一個選舉文化當中,賄選大概從送鈔票開始,我記得我小時候看到,有人在賄選的時候呢,口袋裡面,夾克裡面放一張觀世音菩薩,然後錢交給你的時候你拜一下,然後就是祈求良心上恪與責任,那現在就是說,在現在的選戰過程當中,其實我們看到,這種賄選的標的是非常多,從茶葉開始到肥皂、香皂這種,現在連相機都有,剛才講的米酒,各種標的其實抓不勝抓,現在連包括我們像宴客來講,這個請客,我看選舉每次到的時候,各種陣營,那個宴客經常都上百桌,我看今天這個查賄裡面,游盈隆的樁腳請了20桌,這個叫做賄選,但是現在這個吃飯,我看每個候選人,都是大家在辦桌,這個辦桌,像這種類似辦桌的行為,我們怎麼去界定呢?
   
   蔡碧玉:這跟我剛才講的原則,是沒有兩樣的,請客是每天都,在各地發生的事情,但是你請客的目的是什麼,你請客的對象是誰,你在請客的過程當中,你有什麼樣的選舉的意思,的表達等等,這些都是要看具體個案來認定的,所以我們不能去簡單化說,那請客也是賄選,所以我們在法律的,構成要件上面,有一個非常重要的,就是犯罪的故意,你這個行為的這個目的是什麼,你這個目的如何表達出來,我們客觀上有沒有證據去證明,這個才是最重要的,事實上賄選對我們最大的挑戰,是證據的搜集不易,那常常有人會說,全世界的人都知道那裡有賄選,只有檢察官不知道,並不是檢察官不知道,他們私底下也會聽到,親戚朋友說那裡有賄選,但是真正讓這個知道賄選的,這個人進到法庭來,進到偵察庭來的時候,多數的人是不願意講的,也就是說,他寧可去口語相傳,但是他不願意做一個賄選案的證人,來當作法律上的證據,這也是檢方非常大的一個困擾,所以我們也提供了很多的辦法,就是說你來作證檢舉,我們給你豐厚的檢舉獎金,然後把你保密起來,維護你的人身安全,不讓你曝光等等,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,但是這樣的情況還並不是很普遍,事實上我覺得,我們的觀察裡面比較嚴重的是,整個全民對於賄選的認知,這個地方還有很嚴重的落差,基本上多數的人,對這個賄選的行為沒有罪惡感,收錢的人跟送錢的人,都沒有罪惡感,就是說在這個部分,政府的執法就非常加倍的辛苦,這個政府的執法,我想在法律上的一個執行,我們現在看到其實查賄的動作,在這個界線很難去判定。
   
   謝金河:現在還有一個爭議就是說,在野黨一直在批評,他們認為說,像執政黨最近有一些動作,有政策買票之嫌,什麼叫政策買票,像游盈隆先生說的,他說像老人裝假牙,包括頭目每個月可以領5000元,現在地方上反彈很多,有人說副頭目應該領3000元,類似這樣,包括鄉鎮市公所,它有直接的補助款,這個要撥下來了,類似這樣的一個情況,執政黨當然有很多政策工具可以來使用,但是政策工具用在選舉上,這個非常利多大放送的一個方式,在野黨看起來它認為說,這有非常明顯政策賄選的嫌疑。
   
   蔡碧玉:將來在政黨跟政黨之間,我想將來執政黨也可能變成在野黨,在野黨也可能變成執政黨,將來這種政策上的,對選民的一個籠絡的一個作法,將來是不是妥當,這一點法務部將來有沒有規範,是不是成立賄選,我們必須要回到法律的構成要件去,我剛才已經有說明,所以具體的情況,會不會符合法律的構成要件,是必須要每一個個案,它的情況去套那個要件,合不合致的,所以這一點恐怕我們沒有辦法,做一般性的評論,但是基本上就是說,在所有的各種不同的選舉當中,所有的候選人,他們必然都會提出一些政策的願景,政府的施政也都是一個,就是它的福利的行政,基本上都是有利於所有的人民的,所以在這個尺度中間,應該怎麼樣的拿捏,這當然是可以討論,那基本上,會不會構成犯罪,我覺得需要進到法律,比較嚴謹的構成要件去判斷,可能不能這樣子簡單化去講這些。
   
   謝金河:另外一個大家比較爭議的問題,就是說殺豬這次的事件,我們怎麼樣將來在尊重傳統文化,跟政府在執行面,能夠讓大家比較能夠調適,為什麼?在山地鄉殺豬這樣的一個行為,是重大慶典來的時候,大家殺豬來慶賀,選舉的時候,他也會殺豬,那這個選舉的時候,這種殺豬的行為,跟一般他們有喜慶的時候,所謂的殺豬的行為,將來這個對一般山地人來講,很難區隔,但是現在很明顯的就是說,你在為了選舉而殺豬,這個可能有賄選的嫌疑,但是如果要嫁女兒啦,這個殺豬啦,這個沒事,那這個將來,這是我們現在用政治的規範來看,像原住民的一個傳統,這個傳統這次,一個殺豬的行為,就引出很多賄選的爭議,將來怎麼樣在地方傳統的運作,跟我們法律的規範,有比較好的一個平衡點,這點司長有沒有什麼看法?
   
   蔡碧玉:我覺得這就好像就是說,結婚請客吃喜酒一樣,每一個家庭都會有結婚請客吃喜酒的事情,從來不會有人說它是犯法,但是假定在選舉期間,你藉由這個,就是說喜宴,然後去收喜宴的賀禮的時候,這裡就會有模糊地帶,會趁這個選舉期間,你送了一個大禮,包了一個非常豐厚的禮,當然是有不同的意義,這個是要個案去認定,我們不能因此去說,那是不是辦喜宴就違法、就不行,辦喜宴是合法的,那是當然的民俗是可以的,但是如果你去隱藏這個選舉賄選的行為,在這個裡面,當然就是違法的,殺豬的行為也是一樣的,我們只能去呼籲就是說,所有的原住民,就是提醒他們這件事情,單純的慶典跟民俗的活動是沒有問題的,但是如果跟選舉的,這個賄選活動,或是有可能被指涉為賄選活動,這些聯想的這些動作,結合在一起的時候,它就會有風險,事實上我想如果實際上在做的時候,並不會那麼困難去迴避這件事情,如果大家都曉得,怎麼樣去迴避這件事情,讓我們傳統的民俗的活動,能夠保留、繼續,同時讓想染指這個活動的這些...政治人物會在選舉期間,去遠離接觸這些活動,我們認為其實是不妨害的,可以兩全其美的。
   
   謝金河:好的,尊重地方的傳統思維,一方面,我們也在法律上的一個執行面,能夠貫徹,這將來可能是在法務部司法上面,可能要講究的一個重點,我想在台灣的選舉文化裡面,賄選是佔了非常大的比重,隨著民智漸開,我相信未來的賄選,可能會慢慢的,逐漸的淡化或消失,但是在這個過程當中,我們也呼籲全民要睜大眼睛,看看這個選舉的伎倆當中,讓這個賄選文化,能夠在台灣的選舉文化裡面,逐漸的消滅,我們下個單元要來進行,要來探討在這次,檢察官所引起的一個,地方選舉的爭議,我們下個單元再繼續來探討。
   
   (第三段)
   謝金河:歡迎回到現場,在這次花蓮縣長選舉過程當中,我們看到檢察官的反彈,楊大智先生一開始講說,花蓮人的事不要台北人來管,開始引發地方檢察體系的,反彈的一個序幕,之後在余部長全天候要求路檢查賄的時候,他又指出這個是公然違憲的事,他也認為說他自己,他不是任何一個政黨,他後面的後盾是法律,針對楊檢察官這樣的一個舉動,事後呢,陳部長也要求要調查,我想這個一般民眾,對楊大智檢察官砲打中央的一個動作,是非常的注意,大家也廣泛在討論,檢察官是不是他適合在一個...透過記者會公開放話,我們要瞭解像司長,也對楊檢察官也非常瞭解,這樣的一個動作裡面,法務部到底對楊大智檢察官,這次的他的作法,這個部裡面有什麼看法?
   
   蔡碧玉:基本上楊檢察官,在前幾天所表達的,對於司法警察執行臨檢勤務的,一些妥當性的質疑,他所發言的內容都是引用,司法院釋字第535號,解釋的內容,基本上這樣的法律觀點,是正確的,陳部長也是做同樣的表達,只是陳部長認為,就是說這樣的意見,其實可以私底下,去召集相關的警察主管來,提醒他們,要求他們要確實督導所屬,不必要在公開的場合,做這樣的呼籲,因為這樣很容易被外界做不當的聯想或解讀,對檢察體系造成不必要的困擾,是基於這樣的看法,對於法律的見解的部分,我們認為並沒有什麼不妥當的地方,隨後內政部也做出澄清,他們也說事實上他們是要求所屬的員警,照這個法律以及憲法的精神來執法,我們也很高興看到這個部份的認知,其實是沒有什麼差異,至於說陳部長有要求,要高檢去調查瞭解的部分,應該是指前兩天,這個報紙有刊載,就是說這個,有這個情資進到地檢署來,哪一些案子已經在分案偵辦等等,陳部長認為說,我們多年來被外界指責最多的部分,就是檢察官的違反偵察不公開,尤其在選舉期間,各方都競爭很激烈,如果稍一不慎,就是說洩漏了偵察中的案件,很可能都會影響到選舉的結果,這個部份一定會引起...不管哪一個陣營的強烈的反彈,所以他不曉得,在這個偵察資料的遞送的過程當中,是哪一個環節出了問題,他認為如果真的有人不當的洩密,這是很不應該的。
   
   謝金河:這個是報紙頭版頭條,那個部長也是看到報紙的登載,所以他要求高檢署去深入瞭解,到底問題出在哪裡,我想一般社會非常關注就是說,像檢察官,理論上來講,他在部裡面應該有一個非常好的,反映意見的一個管道,現在為什麼他還要一定要透過,公開召開記者會的方式,召開記者會就把這整個問題複雜化了,如果這個事情透過內部溝通,他把事情講個清楚,那麼大家有個默契,也許沒有這次這樣一個軒然大波,但是這次體制外放話,這樣一個行為,我想未來法務部能不能有內部的一個機制,能夠在內情可以上達?
   
   蔡碧玉:事實上現在我們內部的溝通管道,本來就很暢通,我們其實有很多正式跟,非正式的管道都可以跟部裡面,取得直接的聯繫,我們有很多基層檢察官,其實也經常用電話,直接聯絡的方式,來跟我們討論問題,而且我們有檢察官的內部網路,並且有開放的論壇,跟部長的電子郵件信箱,我想這個管道其實是暢通的,楊主任他之前的發言,最主要的也不是針對法務部本身,而是針對警察的執法本身,我並不了解他當時開記者會前後的一個思維,是怎麼樣子,也許他覺得這個部份,是涉及到廣大的警察的部分,不是一兩個,他有需要做一個公開的呼籲,讓所有的執法的警察人員,都瞭解到這個立場,因為這個部份,他訴求的對象以及內容,基本上不是法務部的檢察體系的本身,也許他是不是因為這樣的考慮,而選擇這樣一個方式,我不清楚,但是不論是不是對檢察體系,或是對法務部做訴求,還是對警察單位,或者是內政部做訴求,我們都覺得其實可以有更好的方式,更持重的方式來處理這個問題,你譬如說如果警察他有執法,偏差的疑慮的話,其實以檢察官的職責,他本身就有完全的權力可以去指揮警察,要求他不可以做這樣不可以做那樣,他也可以要求警察主管來向他說明執法的狀況,並且予以面告、糾正等等,這些都是檢察官在職權上面可以做得到的,所以我們認為檢察官應該要儘量的,要循他職權可以行使的方法去做糾正,或去做一些要求,是會比較妥當的。
   
   謝金河:好的,我想這次楊主任檢察官的個人的反彈,在社會上他引起非常兩面的一個看法,有人認為說楊主任檢察官他非常正直,能夠砲打中央,講他所該講的,大家對他讚許有加,也有人認為他比較稍微武斷了一些,也就是說他在講話的一個,在界定一些問題的看法上面,他非常果斷,我也當過幾次被告,上法庭的時候我都覺得...碰到的檢察官,如果他非常嚴厲的話,可能這個陣仗擺出來,可能你就要非常正面來面對,有些檢察官是非常和藹可親的,這個是不太一樣,但是就整個社會大眾來講,檢察官好像比較正直,能夠對一個案子他去起訴,但是很多案子到了法院之後,經過一段時間,好像原來的檢察官的求刑,跟事後的法院的審判,都有很大的落差,包括最近在財經上面,很多的銀行的一個掏空事件,他已經求刑了,但是後面這個法院的審理過程,它非常漫長,社會上的期待,在檢察官跟法官之間,好像有很大的落差,這一點當然我想也要請教司長,對這個落差有沒有什麼看法?
   
   蔡碧玉:楊主任本身是一個充滿正義感的檢察官,我想我們體系內,有不少這樣子的人,其實我們也很希望檢察官都有這樣高度的正義感跟辦案的熱忱,這個是當一個好的檢察官很重要的一個特質,但是我們同時也並不希望說,檢察官因為他的正義感,很容易在熱血澎湃的情況之下失去一個比較穩健的判斷,尤其如果在媒體加油添醋、推波助瀾的情況之下,有時候難免檢察官,也容易受到這個方向的誘導,去做出一個比較不正確的判斷,所以冷靜對我們檢察官這樣的執法人員來講,是非常重要的,我們的檢察官他起訴以後,是不是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,他有非常多的條件是會變化的,這中間當然包括法官這邊的問題,他的審理的漫長,很可能就不是檢方可以控制的,很多人當然也會反過來去質疑說,是不是因為檢方這邊其實是,搜證不夠確實,當時靠的是社會營造出來的民氣,或者是氣勢,把這個案子就順勢送到了法庭,其實他的結構並不是那麼嚴謹,以致於到後來,雷聲大雨點小,法院沒有辦法定得了罪,所以我們當然都要時時刻刻去提醒我們的檢察官,即使民氣可用,我們的正義感也要建立在非常堅實的證據之上,將來這個正義感才可以真正的被實現,而不是反過來,反而就是說被判無罪,然後遭到社會的譏笑,或者是反而減低了,我們執法的公信力,我想這個落差的縮短,我們是有必要儘量去做到的,那我們的檢察官,不管在任何時候,我們都希望他們能夠維持一個冷靜的心情,不要被外界客觀的因素所激化,去觸動他的情緒,然後加入了情緒以後,有時候判斷是會失準的。
   
   謝金河:我們看到歷年的起訴賄選的案子,包括很多以前縣市議會的、議長的賄選案,其實我們每一次看到,在檢察官求刑的階段,他起訴一大堆人,那也判刑很重,但是事後他經過法院的審理,經過幾個一審二審之後呢,很多原來判得重的案子,後面大概變成判得很輕,或是變成無罪了,所以這個落差,當社會上揚揚沸沸的時候,可能檢察官的求刑是非常重的,但是經過一審二審之後,他時間拉長之後,可能就被判得非常輕,最近高雄縣市議會的賄選,大概也開始審理當中,第一個階段檢察官的求刑,都已經求刑過了,但是現在法院的審判也開始,開始將來就是說,我們在面對賄選案的求刑過程,通常來講,我們當然雷聲很大,但是最後的審判,大概雨點很小,這個落差,我們將來有沒有辦法有效的能夠...當社會上呼聲很高,自認為說對賄選案要嚴懲的時候,我們可能開始給他很重的求刑,但是等到社會上慢慢淡忘的時候,這個案子可能又變沒有罪,落差這麼大,我們將來在司法的整個審理過程當中,或是審判的過程裡面,如何能夠做到社會正義?
   
   蔡碧玉:這個部份,因為有一大段是審判的程序,恐怕不是檢方,所能夠獨立去做如何的改進,審判的部分,它到底是因為...就是效率不是很好,沒有辦法在很短的時間內,把一個案子定讞,或者是說專業上的一些不足,需要補強等等,我想司法院它有它現在積極在做改進的方法,社會民眾對這個部份的要求跟期待,司法當局其實也已經充分瞭解這個部份,我相信他們做了很多的努力,那就檢方來講,我們當然比較在意的就是說,我們起訴的案子,而且那個求刑很重的案子,是經過我們縝密調查的,是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之下,才這樣子做,而不是只是靠著當時的民氣,這樣才有辦法讓這個案子,在審判的過程當中,被迅速的定罪,那麼就是說不會拖延訴訟,而且得到法院的支持,那檢方,我們能做的改善在這裡,那另外呢,媒體的持續監督,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,我們也經常發現就是說,媒體也是有雷聲大雨點小的這個做法,很少有人願意有耐性的去追蹤一個案件到最後,在社會都不關心的狀況底下,其實有一些案子,我相信整個司法機關,也是需要受到全民監督的,在全民大家都關切,而且這個壓力持續的時候,所有執法的人員,包括偵察審判,執行的人員,他們都會維持在一個高度警戒的狀態,這個是有助於讓一個案子自始至終的,能夠維持一個好的效率、好的品質,符合人民期待的,這樣的一個結果。
   
   謝金河:現在花蓮縣長選舉已經落幕了,那麼民眾很想瞭解這次這個選舉,大概有關賄選案,檢察單位收到的一個檢舉案,到底有多少?另外有哪一些已經正式開始分案在偵辦的,這個目前的進度情況怎麼樣?
   
   蔡碧玉:我只能向大家報告,到今年7月30號為止的統計,花蓮地檢署總共有受理,賄選案件有84件,這84件裡面其中警察局提供的,賄選的情資的案件總共有52件,至於這些案子是哪些案,我們是沒有辦法知道的,偵察不公開,我們也無從對外界說明,我們每次選舉都有很多的賄選,但是最後怎麼抽絲剝繭,去過濾有效的賄選案,就是說每一次檢舉,我看你告我我告你,這非常多,但是最後我們怎麼樣去能夠釐清這種真正構成的要件,所以我們前端的情資搜報跟分析,其實是非常重要的,事實上在選舉期間,我們其實也經常發現有很多是互相檢舉的案件,就是擾亂對方陣營的那種假的賄選案,聲東擊西的也所在多有,所以為什麼我們在這幾年的查賄的策略上,會要求說基層的警調,要投入這麼多的人力,來搜集賄選的情資,從這個前端的情資的分析,去鎖定比較可能會從事賄選行為的樁腳,然後重點鎖定,予以搜證,這個是比較有效的,那麼就是說,漫無目標的黑函進來或者是檢舉,事實上檢察官沒有辦法應付這麼多這種沒有頭緒的案子,那至於說所有的案子進來,只要是有人正式的告訴或告發,檢方都是一定要辦的,那當然大家選舉激情過了後,其實很少人關心這些案子的發展,只有剩下就是檢察官們,必須要花很多的時間來做這些工作。
   
   謝金河:好的,我想我們花了一個小時的時間,針對這個賄選的整個運作,包括賄選的查賄的動作所引起的爭議,我們非常詳細的做了一個報導,花蓮縣長的選舉已經落幕了,整個選戰規格之高、動員人力之大,應該是在歷次所罕見,政府在查賄動作所展現的企圖心,也是過去來講從來沒看過的,我們希望在經過這場選戰之後,從查賄的動作所引起的爭議,面對未來一個問題跟挑戰,我們希望能夠大家在經過選戰之後,能夠痛定思痛,對未來選舉的淨化,大家真正讓賄選這樣一個動作,在未來整個社會發展過程當中逐漸的消失,今天晚上謝謝大家的收看,下個禮拜見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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